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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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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懲戒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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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審查違規事項處理原則
 
(一)法令依據:「建築師法第四十六條」
(二)設計人、監造人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建築法辦理外,並依下列標準予以移送:
懲戒提送標準及建議處分表
 
建築師法第46條第1款 缺失態樣 建議懲戒處分
建築師法第11條 未通報本市建築主管機關登記者。 警告
警告處分每達3次者。 申誡
建築師法第12條 未向原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核轉者。 警告
警告處分每達3次者。 申誡
建築師法第13條 未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註銷開業證書者 申誡
建築師法第54條 未使用中華民國文字為主者。 警告
警告處分每達3次者。 申誡
建築師法第46條第2款 缺失態樣 建議懲戒處分
建築師法第6條 未辦理開業即擅自於本市執行業務者。 即刻停止執行業務,並自領得開業證書起6個月內停止執行業務。
建築師法第24條 經本府指定而無故未能提供襄助者達2次以上者。 申誡
建築師法第27條 建築師因執行業務知悉他人秘密,洩漏致使他人損失經法院宣判者。 申誡
申誡處分達3次者。 停止執行業務6個月
申誡處分超過3次者。 停止執行業務2個月
建築師法第46條第3款 缺失態樣 建議懲戒處分
建築師法第25條 兼任下列人員者:
1.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
2.營造業、營造業之主任技師或技師,或為營造業承攬工程之保證人。
3.建築材料商。
停止執行業務6個月
受前項停止執行業務處份者未依建築師法第48條提出申覆,且仍繼續執行業務者。 廢止開業證書
建築師法第46條第4款 缺失態樣 建議懲戒處分
建築師法第17條 符合新北市政府辦理建築執照簽證案件考核原則移送懲戒委員會者。 警告
申誡
警告處分達3次者。 申誡
申誡處分達3次者。 停止執行業務6個月
申誡處分超過3次者。 停止執行業務2個月
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5年者。 廢止開業證書
建築師法第18條 施工勘驗時查有未盡監督營造業按圖施工者。 一年內懲戒錄案紀錄合計:
未達3次,移請所屬公會紀律委員會自律處理。
每達3次,警告。
(倘經本局認為有必要者,次數不在此限。)
變更設計申請變更部分之主要構造及主要設備已完成者。
(符合「新北市政府核辦使用執照修改竣工園、併案辦理變更設計及補列筆誤或漏列事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警告處分達3次者。 申誡
申誡處分達3次者。 停止執行業務6個月
申誡處分超過3次者。 停止執行業務2個月
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5年者。 廢止開業證書
建築師法第46條第5款 缺失態樣 建議懲戒處分
建築師法第4條 有下列情形且繼續建築師執行業務者:
1.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2.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3.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4.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5.受廢止開業證書之懲戒處分。
廢止開業證書
符合前項規定,執行違法行為者。 撤銷開業證書
建築師法第26條 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者。 撤銷開業證書
瀏覽人次:10350 人 更新日期: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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