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審查違規事項處理原則
(一)法令依據:「建築師法第四十六條」
(二)設計人、監造人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建築法辦理外,並依下列標準予以移送:
懲戒提送標準及建議處分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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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第46條第1款 | 缺失態樣 | 建議懲戒處分 |
建築師法第11條 | 未通報本市建築主管機關登記者。 | 警告 |
警告處分每達3次者。 | 申誡 | |
建築師法第12條 | 未向原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核轉者。 | 警告 |
警告處分每達3次者。 | 申誡 | |
建築師法第13條 | 未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註銷開業證書者 | 申誡 |
建築師法第54條 | 未使用中華民國文字為主者。 | 警告 |
警告處分每達3次者。 | 申誡 | |
建築師法第46條第2款 | 缺失態樣 | 建議懲戒處分 |
建築師法第6條 | 未辦理開業即擅自於本市執行業務者。 | 即刻停止執行業務,並自領得開業證書起6個月內停止執行業務。 |
建築師法第24條 | 經本府指定而無故未能提供襄助者達2次以上者。 | 申誡 |
建築師法第27條 | 建築師因執行業務知悉他人秘密,洩漏致使他人損失經法院宣判者。 | 申誡 |
申誡處分達3次者。 | 停止執行業務6個月 | |
申誡處分超過3次者。 | 停止執行業務2個月 | |
建築師法第46條第3款 | 缺失態樣 | 建議懲戒處分 |
建築師法第25條 | 兼任下列人員者: 1.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 2.營造業、營造業之主任技師或技師,或為營造業承攬工程之保證人。 3.建築材料商。 |
停止執行業務6個月 |
受前項停止執行業務處份者未依建築師法第48條提出申覆,且仍繼續執行業務者。 | 廢止開業證書 | |
建築師法第46條第4款 | 缺失態樣 | 建議懲戒處分 |
建築師法第17條 | 符合新北市政府辦理建築執照簽證案件考核原則移送懲戒委員會者。 | 警告 |
申誡 | ||
警告處分達3次者。 | 申誡 | |
申誡處分達3次者。 | 停止執行業務6個月 | |
申誡處分超過3次者。 | 停止執行業務2個月 | |
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5年者。 | 廢止開業證書 | |
建築師法第18條 | 施工勘驗時查有未盡監督營造業按圖施工者。 | 一年內懲戒錄案紀錄合計: 未達3次,移請所屬公會紀律委員會自律處理。 每達3次,警告。 (倘經本局認為有必要者,次數不在此限。) |
變更設計申請變更部分之主要構造及主要設備已完成者。 (符合「新北市政府核辦使用執照修改竣工園、併案辦理變更設計及補列筆誤或漏列事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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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處分達3次者。 | 申誡 | |
申誡處分達3次者。 | 停止執行業務6個月 | |
申誡處分超過3次者。 | 停止執行業務2個月 | |
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5年者。 | 廢止開業證書 | |
建築師法第46條第5款 | 缺失態樣 | 建議懲戒處分 |
建築師法第4條 | 有下列情形且繼續建築師執行業務者: 1.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2.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3.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4.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5.受廢止開業證書之懲戒處分。 |
廢止開業證書 |
符合前項規定,執行違法行為者。 | 撤銷開業證書 | |
建築師法第26條 | 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者。 | 撤銷開業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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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