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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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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懲戒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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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審查違規事項處理原則
 
(一)法令依據:「建築師法第四十六條」
(二)設計人、監造人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建築法辦理外,並依下列標準予以移送:
項目 違 規 種 類 違反建築法 違反建築師法 處 理 方 式
未辦理申請建築許可即協助起造人行建築行為經認定確有執行設計監造之事實者 第二十五條 第四十六條第四款 提報本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審議。
建築師簽證項目不合規定   第四十六條第四款 一、違反「新北市建築師簽證案件考核表」第三類其中一項者:提報本縣建築師懲戒委員會審議。
二、違反「新北市建築師簽證案件考核表」第二類累計達三項以上者:移請建築師公會予以約束、列管,若一年內累積達三件者,提報本縣建築師懲戒委員會審議。
變更設計時,有先行施工至屋頂版完成者 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六條第四款 一年內累積達二件者,提報本縣建築師懲戒委員會審議。
變更設計時,有先行施工且整體配置大量改變者 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六條第四款
經本局工地抽查發現監造不實(未按圖施工)或施工中違反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而未依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辦理者 第六十一條第五十八條
 
第四十六條第四款
變更設計時,局部先行施工部分涉及基礎或整體配置微調者 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六條第四款 一年內累積達三件者,提報本縣建築師懲戒委員會審議。
變更設計時,局部先行施工部分涉及樓地板、主要樑柱、承重牆者 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六條第四款
其它   第四十六條第四款
瀏覽人次:9526 人 更新日期: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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