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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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畸零地調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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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依建築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辦理。

二.畸零地所有權人無法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與鄰地所有權人達成協議時,得檢具申請書,並備齊下列書件正本1份、副本10份向本府申請調處:
(一) 合併使用土地之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
(二) 相關土地地盤圖,並註明需合併使用土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
(三) 相關土地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及承租人之姓名、住址、電話。
(四) 公告現值及市價概估。
(五) 建築線指定 (示) 圖、現場照片。

三.本府受理調處畸零地合併時,應於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及承租人進行調處,調處之程式如下:

(一) 審查合併土地之位置、形狀及申請人所規劃合併土地最小面積、寬度及深度,必要時並酌予調整。
(二) 查估合併土地附近之買賣市價,徵詢參與調處人之意見,並由各土地所有權人協商合併建築或公開議價,互為買賣或合併建築。調處不成立時,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處理。

四.本府為辦理畸零地調處事件,應設畸零地調處委員會,以下列人員為委員,由工務局局長為召集人:

(一) 工務局局長。
(二) 地政、財政及法制單位代表各1人。
(三) 建築管理及都市計畫單位代表各1人。
(四) 當地建築師公會代表1人。 
 
統計
年度 開會日期 列管案件數
101 101.04.20 0
102 0 2
103 103.10.22 1
104 0 0
瀏覽人次:13625 人 更新日期:2017-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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