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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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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稽核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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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稽核業務概述
一、採購稽核之組織編制(任務編組) 
(一)召集人1人,由陳副市長純敬兼任,綜理稽核監督事宜。 
(二)副召集人1人,由工務局祝局長惠美兼任,襄助召集人處理稽核監督事宜。 
(三)執行秘書1人,由工務局王正工程司維崇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採購稽核小組日常事務。 
(四)稽核委員:82人。 
(五)稽查人員:81人(含專職人員4人)。

二、採購稽核案件來源 
(一)工程會函查之上網勾稽資訊異常案件及檢舉案件。 
(二)監察院、檢調機關或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函查之案件。 
(三)市長交查案件。 
(四)本府主動稽核之採購案件,包含招標、決標異常之採購案件。 
(五)經本府工程查核小組查核丙等,或列管進度嚴重落後、有異常之工程案件。 
(六)媒體報導、民眾或廠商反映檢舉招標採購疑義案件。 
(七)屬採購申訴履約爭議經檢視主辦單位可能有違反採購法案件。 
(八)其他異常採購案件。

三、稽核案件之受理原則 
(一)本組已提供民眾或廠商多重受理管道,譬如:檢舉電話0800039688 、傳真(02)29682824、陳情書收受等方式;另機關應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一併登載受理方式。 
(二)受理形式不拘,書面(陳情書、檢舉函、傳真)或電子郵件均可。惟檢舉人如係透過電話舉發不法採購案,由作業單位先記錄之,並請透過上述方式補具相關書面資料,俾利據以稽核監督。 
(三)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地址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1款規定,得不受理。 
(四) 採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其相關文件已遭檢調機關調閱者,得暫免予稽核監督。 
(五)如非屬所轄稽核監督範圍,宜迅速移請該轄採購稽核小組續為處理並副知陳情人或檢舉人。 
(六)廠商提出之檢舉,如係為確保其權益之救濟,而非以檢舉不法為目的,宜通知其循異議申訴管道救濟,並移請招標機關續為處理。 
(七)如屬政府採購法令相關疑義者,請改洽工程會採購法諮詢專線(02)87897647、(02)87897648,或以書面或傳真(02)87897604、(02)87897614洽工程會釋疑。 
(八)如屬申訴案件,請改向本府法制局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九)如屬個案招標文件疑義或異議者,請改洽招標機關。

網頁管理者 黃怡漣 分機7708
 
瀏覽人次:10662 人 更新日期: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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