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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管理委員會】我遇到的問題是—區權會召集人
召集人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始之召開者,其身分有另外的規定喔。當社區的召集人資格不符時,所召開會議之決議,自不生效力喔。

【社區「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之召集人的產生】
A1 起造人在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應於3個月內召集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 並向當地區公所報備。
A2 由社區具有區分所有權人身分者互推1人為召集人。應有區分所有權人2人以上書面推選,經公告10日後生效。
【社區「已成立」管理委員會擬改選委員之召集人的產生】
A1 召集人由具有區分所有權人身分的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或其他具有區分所有權人身分的委員擔任。
A2 由社區具有區分所有權人身分者互推1人為召集人。應有區分所有權人2人以上書面推選,經公告 10 日後生效。

A1 應由其他具有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委員互推1人當召集人喔。如果社區管理委員都沒有區分所有權人的身分,由社區具有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互推1人當召集人。(應有區分所有權人2人以上書面推選,經公告10日後生效)
A2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當天,召集人如因故無法出席時,可以不出席或以書面委託具有受委託資格者代為出席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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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