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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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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營造業申請各項登記應檢附之書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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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營造業申請各項登記應檢附之書件說明
1、如係非公司組織綜合營造業許可登記,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就籌設許可登記、商業登記及申領證冊全程手續訂定簡化規定,一次申領證冊。
 
2、如一次申請二項以上登記,可就檢附書件說明重疊部分只附一項;併案辦理綜合營造業換證及其他變更登記事項之規費收取,其收費標準以各登記事項中最高金額為準。
 
3、項目所稱之「各項證明文件」係指驗收證明及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記載表(檢附正影本各一份)如係民間建築工程加附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管單位證明文件。 
 
 
4、辦理印鑑變更,原登記印鑑如非遺失,應將原登記印鑑加蓋於該印鑑欄上方空白處,並請注意新舊印鑑大小或字體不可類似。如為變更負責人,應將原負責人印鑑加蓋於新負責人印鑑欄上方空白處。
 
5、申請辦理變更地址、跨縣市變更地址、變更負責人、增資、減資、變更組織或名稱,應先向公司或商業主管辦理變更,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登記;辦理變更負責人者,營造業申請登記函並應由舊負責人具名申請或新舊負責人共同具名申請。
 
6、公司組織之綜合營造業合併存續或合併新設,消滅之公司應併同辦理營造業之歇業登記。
 
7、辦理跨縣市變更地址,請向移入地主管機關申辦,同時副知移出地主管機關。營造業辦理跨縣市變更地址,移入地主管機關應以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規定檢附之文件審查申請案件據以決定准否,營造業移出地主管機關仍應後續將該廠商所有原始資料交由移入地主管機關。
 
8、辦理跨省市變更地址時,原任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其為技師者,應同時辦理加入移入地技師公會;該營造業同時辦理變更專任工程人員時,其新任專任工程人員為技師者亦同。
 
9、設立登記於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與臺東縣蘭嶼鄉、綠島鄉及屏東縣琉球鄉之綜合營造業承攬各該縣、鄉之當地工程,依離島地區營造業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登記者,得免附專任工程人員相關登記文件,而委託建築師或技師逐案按各類科技師之執業範圍核實執行綜理施工管理,並簽章負責專任工程人員依營造業法應辦理之工作。該綜合營造業於承攬工程開工時,應將該工程登記於承攬工程手冊,由定作人簽章證明,並應檢送承攬工程手冊會同受理委託之建築師或技師親赴登記所在地主管機關(工程所在地主管機關同)報備登錄,該受理委託之建築師或技師應於承攬工程手冊工程記載表備註欄簽名;該受理委託之建築師或技師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營造業應於十五日內再行委託,並依上揭規定向登記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備登錄。各該縣主管機關得自行訂定報備登錄書表。
 
10、外國營造業設立登記之申請負責人、代理人及業績、年資及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額認定資料,請另行填寫:外國營造業設立登記基本資料卡。
 
11、非公司組織(獨資或合夥)之綜合營造業申請變更為公司組織,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得經核對原登記資料後逕予核發許可函,俾該綜合營造業據以向公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司登記。
 
12、本申請登記事項所需表格一律以打字填載。
管理者 林欣怡 分機5732
 
瀏覽人次:24178 人 更新日期:201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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