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大平台
【我是住戶】我遇到的問題是—調處vs調解
兩者的性質類似,都是提供一個平台讓有爭議的雙方可以理性溝通,並借助專家學者的專業知識,提供雙方找出解決問題的方式,弭平紛爭。差別在於完成之後的效力喔!
市政府 - 調處委員會
- 委員會組成:7-21 人
- 案件受理方式:臨櫃填寫或郵寄
- 法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9 條之 1、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新北市政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設置要點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 委員會組成:7-15 人
- 案件受理方式:臨櫃填寫或郵寄法源:鄉鎮市調解條例
- 調解服務項目:
1.民事糾紛案件方面 | 2.刑事糾紛案件方面 | 3.不得聲請調解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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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的效力:
-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
- 民、刑事已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者,如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視為撤回起訴、告訴或自訴。
-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者,區公所依被害人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申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視為於申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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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