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本市建造執照預審小之組織,係依建築法第三十四條之ㄧ規定,略以:「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前,得先列舉建築有關事項,並檢附圖樣,繳納費用,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預為審查,審查時應特重建築結構之安全...」及建造執照預審辦法第三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為辦理建造執照申請預審案件,得設建造執照預審小組辦理之。」暨前台灣省建設廳七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七三建四字第四二七0號函,略以「...『建造執照預審小組』設委員九至十一人,由地方政府首長指定都市計劃、建築管理、地政、消防等有關業務主管及遴聘專家學者或有關業務之公會代表擔任,並由主管建築機關擔任召集人...」辦理。
二、現行建築法規中,有關建造執照預審小組之任務規定如下:
(一)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九十條規定略以「..高層建築物因施工安全或停車設備等特殊需要,經預審認定有增加地下各層樓地板面積必要者,得不受前項限制。」、「...一、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建造執照預審小組,應就開放空間之植栽綠化及公益性,預期對公共安全、交通安全、公共衛生及市容觀瞻之影響詳予評估。...」
(二)「新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處理及鑑定實施要點」中第十四點「...容積獎勵額度,由本府建造預審委員會訂定之。」
(三)「新北市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涉及法定容積以外允許額外增加之樓地板面積依北府工建字第0九三0一四一三三五號函納入預審。
(四)「新北市非住宅建築物樓層高度及夾層或挑空設計施工及管理要點」第七點,「建築物因結構或用途特殊,經建造預審小組審核通過者,不受前開要點高。」
二、現行建築法規中,有關建造執照預審小組之任務規定如下:
(一)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九十條規定略以「..高層建築物因施工安全或停車設備等特殊需要,經預審認定有增加地下各層樓地板面積必要者,得不受前項限制。」、「...一、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建造執照預審小組,應就開放空間之植栽綠化及公益性,預期對公共安全、交通安全、公共衛生及市容觀瞻之影響詳予評估。...」
(二)「新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處理及鑑定實施要點」中第十四點「...容積獎勵額度,由本府建造預審委員會訂定之。」
(三)「新北市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涉及法定容積以外允許額外增加之樓地板面積依北府工建字第0九三0一四一三三五號函納入預審。
(四)「新北市非住宅建築物樓層高度及夾層或挑空設計施工及管理要點」第七點,「建築物因結構或用途特殊,經建造預審小組審核通過者,不受前開要點高。」
預審業務
年度 | 科審(次數) | 局審(次數) | 審查案件數 |
---|---|---|---|
101 | 27 | 10 | 38 |
102 | 38 | 13 | 32 |
103 | 34 | 18 | 67 |
104 | 25 | 14 |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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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7-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