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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住戶】我遇到的問題是—室內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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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如果社區住戶未依法提出申請,擅自室內裝修,會有什麼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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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如經民眾檢舉,確認屬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即6層樓以上集合住宅),或經舉列具體事證,證明該建物係 96 年 2 月 26 日之後始施工進行室內裝修而有前述內政部規定之適用時,主管機關將派員現地查勘,如涉及違反室內裝修管理規定,即發文通知恢復原狀或補辦手續,如未依規定辦理,將面臨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依照建築法的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建築物結構安全有疑慮時,得委託具有公信力之鑑定單位鑑定(如相關公會或學術研究機構);經確認有影響結構安全之虞時, 則可提供相關鑑定資料,報請主管機關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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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室内裝修相關業務諮詢)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5樓(建照科)
電話:(02)2960-3456分機5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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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