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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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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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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大平台
【我是管理委員會】我遇到的問題是—規約約定
規約約定事項
法律位階:憲法>法律>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及委辦規則
A1
規約為「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其效力範圍包括:
  1. 對象:區分所有權人 / 住戶 / 無權占有人 / 繼承人
  2. 標的:建築基地 / 建築物 / 附屬設施設備
A2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或規約約定事項,不得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違反者無效。
A3
  1. 可向本府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科申請調處。
  2. 或至當地區公所申請調解。
  3. 或訴請法院裁定
A4
  1. 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2. 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
  3. 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4. 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
  5. 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6.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出席、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之特別約定。
  7. 糾紛之協調程序。
*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訂定內容,涉及授權「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時,則規約效力優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效力喔。
瀏覽人次:67 人 更新日期:202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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