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區公寓大廈地下室停車格管理方式爭議
- 發佈日期:2016-12-27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 類 別:公寓大廈管理 Q&A
- 詳細內容:
- (一)申請案由說明申請人針對地下室停車格係畫定為專有部分,故其進出方式及使用管理應回歸專有部分之所有權人,非由管理委員會管理故提出調處。(二)建議處理方式
- 依據法令: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暨內政部解釋函令營署建管字第1010013782號函規定,一停車位停放2輛汽車,超出停車位而使用共有部分是否有違建設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一節,應就其是否有無妨礙出入口、車道或其他車位使用之情形,由該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個案事實認定。 - 調處委員會建議:
惟為考量社區良善管理、及維持社區居住品質,建議召開區權會取得共識修改規約及停車管理辦法,減少糾紛。
- 依據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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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6-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