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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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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區公寓大廈社區消防管路使用爭議
  • 發佈日期:2016-12-27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 類  別:公寓大廈管理 Q&A
  • 詳細內容:
  • (一)申請案由說明
    申請人已依法申請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且具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及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核准函,惟社區管委會不同意使用消防管路,以致無法取得變更使用執照造成損失。
     
    (二)建議處理方式
    1. 依據法令: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2. 調處委員會建議:
      申請人提供施工變更計畫書,保證施工不影響其他住戶權益,另建議管委會於申請人有必要且最小影響其他住戶權益之情況下予以同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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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4021 人 更新日期:2016-12-27